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
时间:2020-12-12

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

管理办法

 

  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为了加强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组织建设,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会员管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协会《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本会为社团独立法人,具有“代表、服务、自律、协调”的职能,紧紧围绕“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、提供服务”开展工作。充分发挥本协会在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,不断提升本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。

  第三条 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。经批准入会的会员按规定履行和享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。

第二章   会员

第四条 本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;加入协会履行登记手续。

第五条 凡是从事价格鉴证、价格评估的单位和个人,有加入本协会意愿,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、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,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六条  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价格鉴证与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研究、教学的专家,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,有加入本协会意愿,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七条  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单位会员入会程序:

1、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;

2、提交企业营业执照,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(复印件);

3、提交法人身份证、学历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(复印件);

4、提交企业组织机构状况和相关资料。

5、本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,符合会员条件的提交本协会理事会批准。

  6、经批准入会的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书。

(二)个人会员入会程序

1、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;

2、提交本人从事价格鉴证评估职业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;

3、提交本人身份证、学历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(复印件);

4、本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,符合会员条件的提交本协会理事会批准。

  5、经批准入会的会员颁发个人会员证书。

第八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会员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;

(三) 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会员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会员有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
第九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、执行协会决议的义务;

(二) 会员有遵守政策法规、职业道德的义务;

(三)会员有接受协会业务监督、管理的义务;

(四) 遵守本会自律公约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义务;

(五) 会员有承担和协助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的义务;

 (六)会员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。

第二章   会费

    第十条  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,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按照本协会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活动。

  第十一条  会费标准

(一)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12000元;

(二)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8000元;

(三)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5000元;

(四)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4000元;

(五)个人会员免收会费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会费缴纳办法

(一)会费每年缴纳一次,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末前,向本协会秘书处缴纳会费;

(二)新批准入会的会员,在会员登记时,缴纳当年会费;

(三)本会按规定出具由省财政厅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
第十三条 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、“量入为出、厉行节约”的原则。

第十四条 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十五条 为发展本会事业鼓励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。

第十六条  会费标准的制定、调整或修改,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章   会籍

第十七条  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。协会建立会员档案。

第十八条  单位会员合并、分立、注销,更换法人,变更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,应在15日内函告本协会。因未及时函告本会,由单位会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
第十九条  个人会员工作变动或联系方式变动,应在15日内向本会通报变更单位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,申请更换新会员证。

第二十条  无故脱离本会管辖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二十一条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1年无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(四) 有不良诚信记录;

(五)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

(六) 另加入同类专业协会的;

(七)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。

第二十二条 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或者被除名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动终止,注销会员资格;同时撤销单位会员资信资格和个人会员职业资格。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 本会予以注销其会员资格的会员,在本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二十四条  凡是自愿退会、丧失会员资格,或者被除名,受到撤消会员资格处分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会员资格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会每年对会员进行一次年检,每两年进行一次会员登记,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会员变动情况。

第四章  会员服务

第二十六条  本协会努力创建成“会员之家”,竭诚为会员服务。本协会接受会员的委托、建议和意见,帮助会员协调有关部门,做好沟通服务,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会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:

(一)本会网站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和行业信息;

(二)本会提供印刷出版物和信息资料;

(三)本会为会员组织提供定向培训、专业培训、技术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为执业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:

(一)本会建立行业专家智库,汇集社会和行业智力资源,为会员单位参与各级政府的决策评估、咨询提供技术服务;

(二)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异议复议、价格鉴证评估裁决、专家论证等服务;

(三)本会为会员搭建业务合作平台,提供价格鉴证评估的技术支撑。

第五章  奖励与处分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对为行业发展,履行社会责任,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扬奖励。

(一)为行业发展出谋献策,对全省价格评估行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;

(二)积极参与制订行业标准,对于规范价格评估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;

(三)在价格评估行业中,公平、公正,得到社会认可和取得良好信誉的;

(四)诚实守信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遵守行为准则,廉洁自律的。

第三十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背章程、行业公约、职业道德行为准则,损害协会和会员利益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予以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六章  附则

    第三十一条  本办法经2024年9月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。

第三十二条 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会费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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